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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古田中路丽水明珠B区14栋1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9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都县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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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31民初13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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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10-08
    2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都县力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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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31民初13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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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10-08
    3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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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31民初9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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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4-30
    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都宏圣装饰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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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执恢9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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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07
    5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于都祥龙百货批发部、曾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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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4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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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10-19 2020-11-17
    6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郭木桦、李润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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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0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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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23
    7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刘丰义、黄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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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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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23
    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刘积有、许荣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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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0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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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07-22 2020-09-23
    9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丁小龙、陈爱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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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16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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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0-08-11
    10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易华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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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16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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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8-11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 廖建勋 肖毓琴 黄利坚 刘小荣 何梅 张林俊 宋建军 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朱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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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于都县人民法院 G12 2020-09-24
    2 (2016)赣07民终11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上诉人- 赣州同庆纺织品有限公司 余献 郭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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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G47 2016-08-3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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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民终26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方媛 李桂生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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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桂生、方媛: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民终2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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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2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葛寸生、刘裕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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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31民初25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刘裕娇 葛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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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寸生、刘裕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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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3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被告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战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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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4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黄利坚 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 刘小荣 肖毓琴 朱小华 何梅 宋建军 廖建勋 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张林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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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梅、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所判决的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被告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战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被告刘小荣对本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我院现将该案的上诉状(书)副本公告送达于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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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4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何梅、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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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4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何梅 朱小华 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宋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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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梅、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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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5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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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4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何梅 张林俊 朱小华 肖毓琴 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 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刘小荣 宋建军 廖建勋 黄利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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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梓山法庭(位于梓山镇323国道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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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6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许荣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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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0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许荣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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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荣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联系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3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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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4
    7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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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1民初24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告- 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 廖建勋 肖毓琴 黄利坚 朱小华 何梅 张林俊 宋建军 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刘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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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梓山法庭(位于梓山镇323国道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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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3
    8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被上诉人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第三人战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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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7民终1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被上诉人- 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 黄利坚 刘小荣 何梅 张林俊 朱小华 宋建军 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廖建勋 肖毓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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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梅、张林俊、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被上诉人于都县人人种养有限公司、黄利坚、刘小荣、何梅、张林俊、朱小华、宋建军、于都飞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廖建勋、肖毓琴、第三人战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民终1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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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8
    9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被告于都铭鑫纸品商行、刘旻鑫、熊小英、于都县宝德商行、段德程、王庚秀、丁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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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731民初14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 当事人- 于都铭鑫纸品商行 被告- 于都县宝德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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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告于都铭鑫纸品商行、刘旻鑫、熊小英、于都县宝德商行、段德程、王庚秀、丁志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73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旻鑫(于都铭鑫纸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已付2266.01元可从中抵扣);被告刘旻鑫(于都铭鑫纸品商行)如未按上述期限清偿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丁志文用以抵押的位于赣州市五洲大道20号鹭江新城45栋02室之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借款本息(以240万元为限);被告熊小英、段德程(于都县宝德商行)和王庚秀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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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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