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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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奔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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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民初84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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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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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北区薛家鸿诺百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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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民初84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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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29 |
3 |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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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民初841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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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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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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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1民初842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尧天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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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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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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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472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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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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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昭阳和牧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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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061号之二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昭阳和牧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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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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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某、广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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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保408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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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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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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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90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盛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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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9 |
广州盛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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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90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盛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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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10 |
广州盛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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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90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盛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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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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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朱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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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4 | 2020-11-22 |
2 | (2019)粤03民初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和 被告- 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 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黄其森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朱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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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2 | 2020-03-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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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2048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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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和 被告- 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其森 朱淑珍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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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48号朱淑珍、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郑和与被告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其森、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朱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作出(2019)粤0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被告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作为上诉人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状,上诉状请求为:1.请求变更原判第一项中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为:以4538615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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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 |
(2019)粤03民初204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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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和 被告- 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朱淑珍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其森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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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48号朱淑珍、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郑和与被告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其森、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朱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0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和偿还本金45386156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日利息140786380.93元,之后的利息以4538615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其森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郑和对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6236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6139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3724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3782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6151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3718号的部分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详见不动产登记证明中不动产权证明附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郑和对被告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郑和对被告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3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郑和对被告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郑和对被告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航天时代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郑和对深圳市荣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九、驳回原告郑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980元(原告郑和已预交3505720元,本院予以退回4947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郑和均已预交),由郑和承担120675元,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其森、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896205元(迳付原告郑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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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3 |
(2019)粤03民初204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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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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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48号朱淑珍、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郑和与被告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其森、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朱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0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和偿还本金45386156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2日利息140786380.93元,之后的利息以4538615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其森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郑和对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6236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6139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3724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3782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6151号、京(2018)大不动产权第0023718号的部分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详见不动产登记证明中不动产权证明附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郑和对被告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郑和对被告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市天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3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郑和对被告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郑和对被告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航天时代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郑和对深圳市荣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九、驳回原告郑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980元(原告郑和已预交3505720元,本院予以退回4947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郑和均已预交),由郑和承担120675元,深圳泰禾嘉悦商贸有限公司、秦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其森、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利俊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维嘉盈投资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896205元(迳付原告郑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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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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