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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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富美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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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7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海口富美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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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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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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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2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鑫湘沅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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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2814号原告海南鑫湘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2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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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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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05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亚恒伟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三亚恒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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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0537号原告三亚恒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2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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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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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8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隆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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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8013号原告海南隆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6867.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6867.0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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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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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80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明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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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8012号原告海口明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9465.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9465.1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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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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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80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翔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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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8014号原告海南翔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4458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4458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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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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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7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智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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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7555号原告海口智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2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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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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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9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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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9592号原告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2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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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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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51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花满轩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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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5151号原告海南花满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95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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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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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5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远香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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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5744号原告黄远香与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6635.66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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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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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59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亚丰辰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丰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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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琼0271民初5989号原告三亚丰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天懋中央大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2485.03元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3.要求被告支付从欠款开始至付清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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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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