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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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利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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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6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邵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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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8-03 00:00:00 | 2018-1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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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劳仲案字[2017]1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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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7]100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邵利 被告- 宁波自然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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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邵利与你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已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7〕第100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自然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邵利2017年6月工资3500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内支付完结;二、被申请人宁波自然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到其社会保险开户地为申请人邵利补缴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申请人应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邵利的其它仲裁请求。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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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
2 |
甬鄞劳仲案字[2017]10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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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7]100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邵利 被告- 宁波自然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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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邵利与你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7〕第1001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10月17日8时30分在本委第九派出庭(地址:鄞州区中惠东路188号首南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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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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