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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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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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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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庞永琪、吴盛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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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庞永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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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莫丽婷、卢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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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莫丽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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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濮礼荣、徐应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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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濮礼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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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唐超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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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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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刘海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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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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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谭超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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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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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黄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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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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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梁浚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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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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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周子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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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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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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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602民初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吕坤夏 吕远江 杨世凤 钟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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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10-23 |
2 | (2020)桂0602民初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吕坤夏 吕远江 杨世凤 钟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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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10-23 |
3 | (2020)桂0109民初77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马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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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9-03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潘荣美 被告- 苏永球 黄佳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南宁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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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8-20 |
5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韦玉芳 被告- 苏永球 黄佳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南宁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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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8-20 |
6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杨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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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G61 | 2020-07-30 |
7 | (2020)桂0602民初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曾诗茵 被告- 吕坤夏 吕远江 杨世凤 黎玉琼 钟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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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5-28 |
8 | (2020)桂0102民初165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陈述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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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5-28 |
9 | (2020)皖1125民初14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刘道刚 被告- 李俊寿 姬毛孩 南宁市日千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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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G70 | 2020-05-19 |
10 | -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广西上林县琦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天峨县天泽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元质 张菲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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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G33 | 2020-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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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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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2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雷达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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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雷达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8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雷达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6699.36元;二、被告雷达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829.31元;三、被告雷达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7528.6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元,合计643元,由被告雷达福负担548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9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雷达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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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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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42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黄庆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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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黄庆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庆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6859.53元;二、被告黄庆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51.94元;三、被告黄庆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17611.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17611.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1元,合计665元,由被告黄庆丹负担558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107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黄庆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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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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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07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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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韦明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32442.15元;二、被告韦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51.94元;三、被告韦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3194.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8元,合计1354元,由被告韦明伟负担1164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19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韦明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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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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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4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杨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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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杨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4962.76元;二、被告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07.71元;三、被告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5670.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5670.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8元,合计148元,由被告杨毅负担124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2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杨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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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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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1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李仕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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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李仕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8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仕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29044.09元;二、被告李仕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736.51元;三、被告李仕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978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9元,合计1217元,由被告李仕宏负担1038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179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仕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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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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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3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王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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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王铭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8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24336.09元;二、被告王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63.96元;三、被告王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4900.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8元,合计1003元,由被告王铭辉负担850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153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铭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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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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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32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胡学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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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胡学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8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32448.12元;二、被告胡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663.54元;三、被告胡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3111.6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1395元,由被告胡学林负担1182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213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胡学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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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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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3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冯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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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冯小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冯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5807.75元;二、被告冯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620.35元;三、被告冯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1642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16428.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5元,合计607元,由被告冯小兰负担477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13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冯小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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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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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5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黎保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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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黎保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黎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47544.53元;二、被告黎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912.36元;三、被告黎保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48456.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48456.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90元,合计2165元,由被告黎保忠负担1818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347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黎保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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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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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2953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被告- 刘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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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刘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偿还代偿款88830.24元;二、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990.52元;三、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90820.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以90820.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9元,合计3967元,由被告刘强负担3328元,原告人保南宁分公司负担639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刘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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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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