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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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支行与江西得天家居有限公司、潘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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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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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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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农商银行诉潘小梅等判决公告.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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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40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 被告- 潘小梅 邬红刚 江西得天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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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03民初4076号江西得天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343207425A),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龙岭家居产业园;潘小梅(身份证号码:431128198707218046),地址: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蓝田大道名特优长富楼1单元1204号;邬红刚(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02012051),地址:丰城市小港镇昌赣路86号: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得天家居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58492.76元;二、被告江西得天家居有限公司在偿还上述贷款的同时,还应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从2021年1月27日起计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潘小梅、邬红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履行期限: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68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承办庭室: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蓝志中联系电话:0797-66861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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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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