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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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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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行初469号 | 其他(城建) |
原告-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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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1-04-29 |
2 |
詹云发、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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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3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詹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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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12 | 2020-01-03 |
3 |
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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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3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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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9-05-06 |
4 |
詹云发与邹云辉、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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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詹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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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2-13 | 2016-12-13 |
5 |
詹云发与邹云辉、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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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詹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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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0-19 | 2017-03-20 |
6 |
詹云发与邹云辉、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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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詹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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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6-03 | 2017-03-20 |
7 |
詹云发与邹云辉、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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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邹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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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15 | 2016-09-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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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民终3377号送达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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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3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邹云辉及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詹云发及 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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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3377号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邹云辉及上诉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云发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撤离工商登记地址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邹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五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3377号邹云辉: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詹云发、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邹云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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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2 |
(2017)粤20民终3377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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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3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詹云发 邹云辉及 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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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3377号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云发、邹云辉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撤离工商登记地址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邹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詹云发清偿借款本金352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邹云辉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詹云发承担7236元,邹云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由詹云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五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3377号邹云辉: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云发、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邹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詹云发清偿借款本金352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邹云辉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詹云发承担7236元,邹云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由詹云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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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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