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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都商业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551号1号楼7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萧进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执3423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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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9-03 2019-11-03
    2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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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4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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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09-25
    3

    余恒峰、金奇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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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民终1391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余恒峰
    金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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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4 2019-12-17
    4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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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258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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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4-24 2019-05-22
    5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萧进仪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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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终80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萧进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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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4 2019-12-05
    6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耀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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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恢86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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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9-26 2019-06-13
    7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以诺崴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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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50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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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8-26 2019-01-03
    8

    朱汇成、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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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民终39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朱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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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02 2018-12-31
    9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敏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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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10633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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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5-03 2018-12-10
    10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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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710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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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3-15 2019-12-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3423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公告(萧进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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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萧进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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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423号萧进仪: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萧进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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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2

    (2019)粤1972执34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萧进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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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4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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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3423号萧进仪: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萧进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民终80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127344.93元(含利息12434元,暂计至2019年4月3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33元、执行费1821元,合计129898.93元,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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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3

    (2018)粤1972执1025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孙科、朱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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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2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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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258号孙科、朱汇成: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科、朱汇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孙科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租金、管理费以及逾期违约金452176.26元,被执行人朱汇成对孙科的上述债务以266465.77元为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执行人朱汇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租金、管理费以及逾期违约金41890.86元,上述债务的利息暂未计。二被执行人应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7421元,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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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4

    (2018)粤1972执10258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朱汇成、孙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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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2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科 朱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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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258号孙科、朱汇成: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科、朱汇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依法报告财产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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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5

    批量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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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319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拓展灯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林众木业有限公司 东莞以诺崴家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尚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以诺崴家具有限公司等人的下列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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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人与被执行人东莞以诺崴家具有限公司等人的下列执行案件,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以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下列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涉案付款义务,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序号案号案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2018)粤1972执3147号民间借贷纠纷方寿彭陈淦坤,陈洁霞33915002(2018)粤1972执3148号民间借贷纠纷方寿彭陈淦坤,陈洁霞19957503(2018)粤1972执3445号合伙协议纠纷朱千里赵传海3745504(2018)粤1972执40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东莞市林众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林旺木业经营部,李光明2512595(2018)粤1972执48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东莞市尚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拓展灯饰有限公司140633.16(2018)粤1972执4896号追偿权纠纷东莞市国香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方俊豪343649.657(2018)粤1972执5050号租赁合同纠纷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以诺崴家具有限公司560830.788(2018)粤1972执5074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吕业富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110009(2018)粤1972执5096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陈克新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789310(2018)粤1972执5100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陈华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547211(2018)粤1972执5101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陈明述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680212(2018)粤1972执5102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陆廷彦东莞市丰铭鞋业有限公司419013(2018)粤1972执6439号民间借贷纠纷文剑军卢柏桃,林女好68008.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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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0
    6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送达民事上诉状(孙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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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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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之四孙科(3421271970020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朱汇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朱汇成不服本院(2017)粤197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朱汇成请求判令:1.改判上诉人对孙科的债务(以50670.1元为上限)承担连带清楚责任;2.撤销(2017)粤1972民初4011号第四项、第五项判决;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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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4
    7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朱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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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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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之五朱汇成(4406821984011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科、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你不服本院(2017)粤197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537元,逾期不交,视为你放弃上诉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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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4
    8

    (2017)粤1972民初449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金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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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4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恒峰 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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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493号金奇峰(公民身份号码为42012219780608****):本院受理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余恒峰、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诉称,原告与余恒峰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案涉铺位由余恒峰转交给你与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经营,你与余恒峰、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应对案涉铺位拖欠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了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你与精雕家具有限公司对余恒峰拖欠的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租金237588元、管理费186830.55元、电费19719.05元以及滞纳金444137.6元,共88827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你与余恒峰、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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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9
    9

    (2017)粤1972民初4493号之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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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4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余恒峰 金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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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493号之一东莞市精雕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奇峰):本院受理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余恒峰、金奇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诉称,原告与余恒峰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案涉铺位由余恒峰转交给你与金奇峰经营,你与余恒峰、金奇峰应对案涉铺位拖欠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了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你与金奇峰对余恒峰拖欠的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租金237588元、管理费186830.55元、电费19719.05元以及滞纳金444137.6元,共88827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你与余恒峰、金奇峰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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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9
    10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孙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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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汇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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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4011号之三孙科(34212719700206XXXX):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朱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租金、管理费合计226088.13元;二、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26088.13元;三、被告朱汇成对判决判项一、判项二确认的你的债务(以266465.77元为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限被告朱汇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2日的租金、管理费合计20945.43元;五、限被告朱汇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0945.43元;六、驳回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你、朱汇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东莞市名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你、朱汇成承担8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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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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