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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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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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13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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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1 |
2 |
张某与丁基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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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563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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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9-28 |
3 |
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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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财保98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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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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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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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6755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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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7-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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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8民初67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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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6755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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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东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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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2 |
(2017)浙0103民催39号公告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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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39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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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3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1月06日受理了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28237093号,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5日,出票金额1333882.00元。出票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63658346162,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809014170013759,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3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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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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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39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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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39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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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39号申请人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28237093号,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5日,出票金额1333882.00元。出票人:浙江浙大网新众合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63658346162,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营业部。收款人:深圳市南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809014170013759,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南山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至2018年2月24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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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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