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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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林婵凤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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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144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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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13 |
2 |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林婵凤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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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异128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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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5 | 2019-06-17 |
3 |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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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2121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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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0 | 2017-12-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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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民初210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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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7-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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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恢6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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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649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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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649号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21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恢复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64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依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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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1)粤03执恢310号结案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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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310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袁志彬 林婵凤 张学俊 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 袁会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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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310号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林婵凤、袁会青、袁志彬、张学俊: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恢31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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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3 |
(2019)粤03执25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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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0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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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07号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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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4 |
(2018)粤03执异128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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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异1283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 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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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异1283号之一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林婵凤、袁会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254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执异12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林婵凤、袁会青、袁志彬、张学俊为本院(2017)粤03执25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未缴纳出资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市启迪磁悬浮实业有限公司向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异1283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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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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