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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420
    • 法院公告 28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2

    法律诉讼4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昊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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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昊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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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杨班保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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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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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清远市岭南速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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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原告-清远市岭南速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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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辉海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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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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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纯清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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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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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罗小英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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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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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谢贵金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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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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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张文蕊与张志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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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张文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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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星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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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陈星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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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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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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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28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民终194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上诉人- 罗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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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57 2020-11-01
    2 (2020)辽0104民初14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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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G60 2020-10-27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陈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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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揭西县人民法院 G11 2020-10-21
    4 (2020)湘0111民初6513号 -

    被告- 湖南阳光雨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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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G03 2020-10-18
    5 (2020)粤1303民初9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 苏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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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G05 2020-10-13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张志岩 被告- 江苏莱恩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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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G97 2020-09-30
    7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李进珠 被告- 戴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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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遂溪县人民法院 G114 2020-09-15
    8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被告- 何培辉 詹海华 第三人- 杨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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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G29G32中缝 2020-08-27
    9 (2020)粤1391民初2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缪燕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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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45 2020-08-02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李睿琪 被告- 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王鹏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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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G62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黎庆彬、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吴杰、清远市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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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民终81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上诉人- 清远市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黎庆彬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吴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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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8130号清远市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黎庆彬、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吴杰、清远市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11日10时-11时在第78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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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2

    (2022)粤2071民初955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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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9551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曾岳祥 曾令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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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曾岳祥、曾令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张航独任审理,郑惠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08050.5元(包括代偿本金497572.68元、代偿利息10069.56元和代偿罚息408.2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823.8元;三、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33.9元(第一笔借款的违约金以代偿款2323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违约金为1373.29元;第二笔借款的违约金以代偿款133996.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日利率0.04%的标准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违约金为750.38元;第三笔借款的违约金以代偿款141730.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按照日利率0.04%的标准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违约金为510.23元;违约金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一、被告二坐落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上坡头路13号2幢B1座403房,不动产权证编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76994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76995号的抵押物的处分价款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以上暂总计51350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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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3

    (2022)粤0606民初2958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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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6民初2958号之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被告- 广州中移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谢榜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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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榜才、广州中移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榜才、广州中移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606民初29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文书确认: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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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4

    (2022)粤0404民初151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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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404民初1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化州市长锋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恒信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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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404民初151号珠海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化州市长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04民初15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66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闫振学、李泉汉组成合议庭。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陈助理、徐书记员联系电话:7265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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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5

    罗付昌与被告章淑芳、邓锦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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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1024民初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罗付昌 被告- 章淑芳 邓锦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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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锦池:原告罗付昌与被告章淑芳、邓锦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102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罗付昌损失计人民币98767.0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罗付昌返还被告章淑芳计人民币27704.5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罗付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84元,减半收取计1061.92元,由原告罗付昌负担250.09元,被告章淑芳负担811.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方式:朱法官,0794-6372916。(请张贴)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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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1
    6

    (2022)粤06民终242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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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民终242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上诉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久顺运输有限公司 胡田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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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民终2422号胡田娥、佛山市久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田娥、佛山市久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民终2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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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7

    送达裁判文书——唐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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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48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陈峰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宁波燕尔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唐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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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20民初4835号唐明,宁波燕尔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院受理陈峰诉唐明,宁波燕尔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20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奉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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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8

    (2022)粤2071执保29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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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执保298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徐育苗 陈世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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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申请人陈世龙、徐育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874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29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世龙、徐育苗名下价值相当于2664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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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9

    (2022)粤0606民初29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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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6民初295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中移物流有限公司 谢榜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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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榜才、广州中移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榜才、广州中移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南路7号,即大良医院斜对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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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1
    10

    (2021)粤2071民初308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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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085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李远仪 何树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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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李远仪、何树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0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远仪、何树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66145.89元;二、被告李远仪、何树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074.93元;三、被告李远仪、何树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290728.0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75417.8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四、若被告李远仪、何树钊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有权以被告李远仪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中路145号骏隆轩4幢202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30697号;抵押登记编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113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为3495元(该款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3元,被告李远仪、何树钊共同负担3432元(该款被告李远仪、何树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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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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