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泰州市盛杭物资有限公司、泰州市美丽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12民辖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2 |
2 |
1009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31 |
3 |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财保3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4-13 |
4 |
5369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2民初536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30 |
5 |
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2民初536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04 |
6 |
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2民初5369号 | - |
申请人-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04 |
7 |
209泰州市海发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民再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海发机电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9-25 |
8 |
泰州市海发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民申38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海发机电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3-28 |
9 |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1202执238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12-28 |
10 |
3249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日昇昌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1202民初32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018-08-30 | 2018-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双宝..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勤 张强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之三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00000010225,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西侧):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勤、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100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在本院审理的案号为(2019)苏1204民初1009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勤、张强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28 |
2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双宝机械..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勤 张强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05898,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西侧)、王勤(女,321082197101210026,住泰州市海陵区松林小区10-205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勤、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纪海林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八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8-04 |
3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之二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勤 张强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之二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00000010225,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西侧)、王勤(女,321082197101210026,住泰州市海陵区松林小区10-205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勤、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10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7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张姝姝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7-17 |
4 |
公告(1009)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王勤 张强 收起
...
展开
|
(2019)苏1204民初1009号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双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勤、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7576179.07元(本金8921200.5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为8924320.63元。)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息14.28%计算。2、第二、三、四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十五分在本院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陈雨婷联系电话:0523-88846965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4-1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