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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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强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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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2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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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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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昌富、成都昌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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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91民初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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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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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程、庄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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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4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丁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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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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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鑫叠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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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121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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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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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爱坤、梁艳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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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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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1-30 |
6 |
海丰县骏曜鞋业有限公司、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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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6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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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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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坤与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古秀南、海丰骏曜鞋业有限公司、邱满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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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5民初3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梅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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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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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黄紫霞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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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3711号之二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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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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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建雄与丁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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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4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庄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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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1-05-06 |
10 |
海丰县骏曜鞋业有限公司、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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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执复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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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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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404民初744号(2020)粤0404民初744号林爱坤(4425311970****3410)、梁艳芬(4404001972****682X)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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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爱坤 梁艳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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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744号林爱坤(4425311970****3410)、梁艳芬(4404001972****682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爱坤、梁艳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爱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35,158.23元;二、被告林爱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以3,935,158.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935,158.2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梁艳芬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700元,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64元,被告林爱坤、梁艳芬负担40,63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联系人:刘帆、袁嘉睿联系电话:7266608、726688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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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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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副本]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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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庄建雄 被告- 丁春程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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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副本]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4-03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建雄与被告丁春程、第三人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丁春程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受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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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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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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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4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庄建雄 被告- 丁春程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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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3-27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建雄与被告丁春程、第三人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丁春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建雄货款189260元,并应支付以189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7元,由丁春程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闽0503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丁春程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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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4 |
[裁判文书]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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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4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庄建雄 当事人-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丁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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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建雄与被告丁春程、第三人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丁春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建雄货款189260元,并应支付以189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7元,由丁春程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闽0503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丁春程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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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5 |
(2020)粤0404民初744号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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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7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爱坤 梁艳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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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744号林爱坤(4425311970****3410)、梁艳芬(4404001972****682X):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爱坤、梁艳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7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林爱坤向原告支付货款3935158.23元;2.判令被告林爱坤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584279.36元(以3935158.23元为本金,以央行二倍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自2018年5月2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林爱坤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0547.4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5.判令被告梁艳芬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曾剑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敏琪、人民陪审员张泉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曾剑、袁嘉睿联系电话:0756-7265616、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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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6 |
[开庭传票]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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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庄建雄 当事人-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丁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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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建雄与被告丁春程、第三人晋江市得佳鞋业有限公司、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含追加当事人及转程序)。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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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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