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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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廪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漕河泾支行及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建雄 林清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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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8)沪74民初1217号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REDIT SUISSE BANCORP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SUISSE CREDIT CAPITAL() LIMITE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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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57G60中缝 | 2020-01-16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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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9-08-08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衡源贵金属有限公司 西藏阿里朋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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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9-06-24 |
5 | (2019)粤0306民催1号 | - |
原告- 扬子江乙酰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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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9-06-17 |
6 | (2019)粤0306民催2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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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5-06 |
7 | - | 法定继承纠纷 |
原告- 高喜根 被告- 高伟 张春江 张霞芬 李辛农 李瑞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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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9-05-05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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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3-26 |
9 | (2017)沪01民初909号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CREDIT SUISSE BANCOAP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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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1 | 2018-03-06 |
10 | (2016)沪0115民初635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琳 赵春龙 赵天呈 赵凡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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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7-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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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57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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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7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佘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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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5739号被告佘炎: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佘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5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佘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71980.95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727.16元,合计404708.1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实际金额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7400.62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承担7370.6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三月十九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李婷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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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2 |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22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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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2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俊 被告-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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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2209号,现依法向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世行大通德金票据私募基金未到期投资款本金300万元以及预期收益7.5万元;2、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9万元;3、判决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马超电话:0791—86537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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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3 |
送达裁判文书——CREDITSUISSEBANCORP,SUISSECREDITCAPITAL(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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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4民初1217号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原告- 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SUISSE CREDIT CAPITAL() LIMITED CREDIT SUISSE BANCORP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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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4民初1217号CREDITSUISSEBANCORP、SUISSECREDITCAPITAL(2009)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CREDITSUISSEBANCORP、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UISSECREDITCAPITAL(2009)LIMITED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沪74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国储能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CREDITSUISSEBANCORP、被告SUISSECREDITCAPITAL(2009)LIMITED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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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科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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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929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卫科 被告-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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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卫科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929号。现依法向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德金票据私募基金到期投资款本金100万元以及未支付收益25205.48元;2、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02520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30756.16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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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5 |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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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09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秀珍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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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09号。现依法向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到期投资款本金310万元以及未付收益21441.67元;2、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未到期投资款本金200万元以及预期收益10万元;3、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5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15.3万元;4、判决被告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前三项诉讼请求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决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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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6 |
本院受理原告向佑明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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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214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向佑明 被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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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佑明诉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214号。现依法向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兑付原告到期投资款本金40万元以及未付收益7500元;2、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未到期投资款本金100万元以及预期收益10万元;3、判决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目前按6个月计算为42000元;4、判决被告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前三项诉讼请求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决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付春燕电话:0791—865366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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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7 |
原告杨俊与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辉、吕灵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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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799号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原告- 杨俊 被告-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辉 吕灵斐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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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辉、吕灵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与被告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辉、吕灵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杨俊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7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审判团队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胡伟袁慧敏联系电话:0791-88162737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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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8 |
杨俊诉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辉、吕灵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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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799号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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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俊诉江西世行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行大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徐辉、吕灵斐、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79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胡伟袁慧敏联系电话:0791-88162737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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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9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58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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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589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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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5892号刘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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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10 |
(2016)川0107执3276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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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3276号 | - |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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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伍胜其他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0107执3276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特2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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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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