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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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安监罚〔2018〕02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2018年3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牦牛服装衬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当日,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先行调查取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3月19日对宁波牦牛衬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牦牛衬料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全生产台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的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事实; 4、相关人员的身份证(2份),证明询问笔录人员的身份信息; 5、企业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格。本机关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五万以下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建议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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