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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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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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2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杨黎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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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杨黎、李平、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平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云01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李平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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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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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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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9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高峰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丁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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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19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被告高峰、丁红云、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高峰、丁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9579.77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594.48元;二、由被告高峰、丁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支付上述贷款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6555%计算),罚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向被告高峰、丁红云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高峰、丁红云、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期为60日,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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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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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2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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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被告郭丽萍、朱晓德、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云01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丽萍、朱晓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9000元、截止2019年6月17日的利息9740.76元、罚息949.52元,复利是582.47元以及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郭丽萍、朱晓德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2元、保全费1283元共计4635元由被告郭丽萍、朱晓德、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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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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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9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高峰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丁红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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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19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诉被告高峰、丁红云、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高峰、丁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9579.77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594.48元;二、由被告高峰、丁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支付上述贷款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6555%计算),罚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向被告高峰、丁红云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高峰、丁红云、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期为60日,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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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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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2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杨黎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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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2109号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19年7月5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黎、李平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1044.76元以及截至2019年1月14日止尚欠利息12799.87元(本息合计123844.63元;2、请求判令被告杨黎、李平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5%计算,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请求判令被告杨黎、李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192元;(上述金额合计130036.63元)4、请求判令被告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黎、李平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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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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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2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被告- 朱晓德 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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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被告郭丽萍、朱晓德、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2110号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19年6月24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楼1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丽萍、朱晓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4072.58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1月15日尚欠利息11246.10元(本息合计145318.68元);2、请求判令被告郭丽萍、朱晓德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请求判令被告郭丽萍、朱晓德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266元;(上述金额合计152584.68元)4,请求判令被告昆明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郭丽萍、朱晓德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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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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