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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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路政罚〔2021〕031109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0日9时30分,浙DK9610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边沥线1K+300米右侧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小越天云治超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5.25吨。2021年4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0日对陈瑞楠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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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1〕03399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8日10时1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边沥线13K+500米左侧地段对浙DX9571/黑AV736挂进行了检查,发现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6月15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殷金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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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3553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18日14时50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上虞区329国道238K+200M左侧地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K6870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尹家忠。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3.85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85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尹家忠驾驶浙DK6870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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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4 | 绍路政罚〔2021〕03J12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9日16时50分,浙DX9571/黑AV73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6轴)行经X537(长海线)沥海方向K4+073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8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88吨。罚款人民币贰拾肆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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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详情 |
5 | 绍运政罚〔2021〕03341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7日15时4分,李震驾驶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X9571重型半挂牵引车/哈尔滨宏睦运输有限公司的黑AV73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沙子从绍兴运往盖北,行经至上虞区长海线16K+200M地段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封闭式运输,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没有采取绳索固定)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由执法人员对其证据保存。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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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详情 |
6 |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19-0008号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密闭不严密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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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7 | 浙绍虞公路(非)罚[2019]A1523号 | 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
2019年11月06日17时17分,驾驶员项惠棕驾驶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K6870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和装运塘渣往永和行驶,行经丰永线K5+00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47.07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11月15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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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8 | 浙绍虞公路(非)罚[2019]A1526号 | 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
2019年10月29日09时14分,驾驶员项惠棕驾驶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F3757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和装运塘渣往永和行驶,行经丰永线K5+00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46.89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11月15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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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详情 |
9 | 余公路罚[2019]03(41)12154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K9610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8月22日14时01分车号为浙DK9610的车辆行驶在X231330281329复线17K+8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690千克,超限36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1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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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10 | 余公路罚[2019]03(41)12155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DK9610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绍兴上虞时新运输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10月16日09时56分车号为浙DK9610的车辆行驶在X229330281余姚-梁弄0K+8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1220千克,超限52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1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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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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