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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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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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执恢1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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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3 |
2 |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新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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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民初166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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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7 |
3 |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海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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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民初164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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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4 |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惠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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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民初16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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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5 |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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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民初166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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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6 |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敏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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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民初16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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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7 |
7 |
郭延丰、郭延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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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2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郭延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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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8-31 |
8 |
柳国明、郭延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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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执7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柳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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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1-30 |
9 |
厦门程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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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民终1731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厦门程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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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05 |
10 |
厦门程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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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81民初221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厦门程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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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1-05-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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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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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6-30 |
2 | (2017)赣民初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郭延安 郭延明 林志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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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郭延明 林志琼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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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7-09-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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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赣0981执260号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5 | 详情 |
2 | (2018)赣0981执259号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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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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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 被告- 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郭延安 康必武 郭秀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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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13日,利息为1577686.89元;自2017年10月14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对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对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丰他项(2015)第045号、丰房他证字第2015005607、2015005608、2015005609、2015005610、2015005611、2015005612、2015005613、2015005614、2015005615】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66.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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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2 |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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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 被告- 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郭延安 康必武 郭秀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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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500万元,并承担前述债务的利息1577686.89元(包括逾期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准确金额以被告还清之日计算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保证金额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等承担担保责任;判令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抵押金额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等承担担保责任;判令被告郭延安、康必武、郭秀云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等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源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用以及本案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赣01民初472号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邹智翔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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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3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福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延安、郭延明、苏国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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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当事人- 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国和 郭延安 郭延明 江西福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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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福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延安、郭延明、苏国和: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500万元及借款发生之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其罚息(截止2017年11月10日欠息及罚息345124604元),本息暂计28451246.4元。2、判令江西丰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福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延安、郭延明、苏国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3、判令江西福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延安、郭延明、苏国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7)赣01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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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4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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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延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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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延安: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900万元和利息、罚息2303206.12元(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10月24日),以及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郭延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4、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对江西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邹智翔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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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5 |
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延安、郭延明、林志琼、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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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初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郭延安 郭延明 林志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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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明、林志琼:本院受理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郭延安、郭延明、林志琼、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李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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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6 |
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郭延明、林志琼、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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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初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郭延安 郭延明 林志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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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延明、林志琼: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福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延安、郭延明、林志琼、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我院作出(2017)赣民初38号民事裁定,准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泽元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李俊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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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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