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大业信托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2栋11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7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6

    法律诉讼47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甲甲、高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0执1720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2021-10-08
    2

    衢州景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穆兴红、范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2执异212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衢州景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10-08
    3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沈伟荣、毕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0民初127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10-08
    4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汤钱发、刘莺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5执17020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4
    5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云祥、陈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0民初10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08-12 2021-09-04
    6

    上海助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爱屏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04执异1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上海助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9-03
    7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4民初10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9-29
    8

    秦桂娣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07民初1249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秦桂娣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8-17
    9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文发、黄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0民初86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07-20 2021-07-20
    10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姜伟、王燕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3执异245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9-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初20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永凯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晓梅 收起

    ... 展开

    邵晓梅: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0万元;二、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为1430.4万元;罚息分笔、分段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2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复利以欠付利息1430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未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30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四、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五、当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与南二环辅路的西南角,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以东、南二环以南,南二环辅路土地使用权(具体以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475、0045477、00454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34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1-07-30
    2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杨敏、叶兆平、张力丹、杜天翔、叶大印、崔俊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执13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351号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杨敏、叶兆平、张力丹、杜天翔、叶大印、崔俊俐: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2019)粤0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48169639.7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1557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151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26
    3

    (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482号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82号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48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95元,减半收取4534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特此公告538816642021-04-1915:42:44:253联系人:张菊霞、黄玉聪(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张菊霞、黄玉聪电话:83006712 收起

    ... 展开
    2021-04-19
    4

    (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06民初482号 营业信托纠纷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82号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496972021-03-2617:15:46:0联系人:吴双、黄玉聪(2021)粤0106民初482号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祥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嘉兴瑞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吴双、黄玉聪电话:83008523 收起

    ... 展开
    2021-03-26
    5

    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初20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永凯 邵晓梅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2067号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20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偿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00元,以及《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和《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六)》约定的各期本金偿还日应支付的利息14925000元;2、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2020年8月30日)止逾期支付本金、利息的罚息、复利2857186.67元;3、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贷款本金230000000元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全额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14106666.67元,自2020年12月1日的罚息、复利另行计算);4、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按时办理抵押物凤凰城(玉兰苑)1号地36-B号楼的预售许可证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罚息2338333.33元;5、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期律师费10万元、保险担保费;6、判令被告刘永凯、邵晓梅、众美城(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7、判令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以东、南二环以南的9943.279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裕华国用(2008)第00140号)、位于南二环辅路的22172.722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裕华国用(2008)第00171号)、建华南大街与南二环辅路的西南角的9942.305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裕华国用(2008)第001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10
    6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涛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初201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姜涛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民初2017号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涛:本院受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人民币690000000元及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的特定资产回购溢价款人民币15076979.16元,合计金额705076979.16元;并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原告起诉之日始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期间,以实际欠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判决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占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期间(原告起诉之日始至被告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之日止)的回购溢价款,计算标准为被告逾期占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价款金额*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10%-0.15%*实际占用天数;三、判决原告对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唐国用(2013)第18188号、18191号、181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判决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00万元;五、判决被告姜涛对被告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涛名下价值710000000元的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8日9:15在第6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22
    7

    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杨敏、叶兆平、张力丹、杜天翔、叶大印、石成华、崔俊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民初1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 杨敏 叶兆平 张力丹 杜天翔 叶大印 石成华 崔俊俐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民初1329号杨敏、杜天翔、叶大印: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杨敏、叶兆平、张力丹、杜天翔、叶大印、石成华、崔俊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成华的起诉),以及(2019)粤0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5月11日的利息为4281527.78元;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775%的标准,自2019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775%的标准,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428152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775%的标准,自2019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47000元;三、被告杨敏、叶兆平、叶大印、崔俊俐均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处分被告张力丹持有的660万股鹏起科技股票(股票代码:600614)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处分被告叶兆平持有的深圳市泓栋投资有限公司99%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处分被告杜天翔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88弄19号1102室的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9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杨敏、叶兆平、张力丹、 收起

    ... 展开
    2020-11-27
    8

    (2020)粤0106民初20428号北京赛文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叶安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洋保险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粤0106民初2042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赛文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叶安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叶安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428号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叶安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北京赛文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叶安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527142020-11-1615:44:41:70联系人:符嘉隽、瞿栋(2020)粤0106民初20428号北京赛文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叶安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洋保险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叶安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符嘉隽、瞿栋电话:83006702 收起

    ... 展开
    2020-11-16
    9

    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业信托有限责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民初938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 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 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 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938号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544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和罚息合计5383145.48元,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5544000元和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95%的标准计付罚息和复利,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对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6800元,由被告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北讯电信(深圳)有限公司、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北讯电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0-08-10
    10

    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杨敏、叶兆平、张力丹、杜天翔、叶大印、石成华、崔俊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粤 01 民初 1329 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 杨敏 叶兆平 张力丹 杜天翔 叶大印 石成华 崔俊俐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329号杨敏、杜天翔、叶大印:本院受理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泓栋实业有限公司、杨敏、叶兆平、张力丹、杜天翔、叶大印、石成华、崔俊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本院定于2020年9月7日9时在第63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决定由李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泳涌、审判员汪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0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