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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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511民初111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424X1)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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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27 | 2020-11-22 |
2 | -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424X1)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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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27 | 2020-11-22 |
3 | (2020)粤0511民初111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424X1)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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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27 | 2020-11-22 |
4 | (2020)粤0511民初2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424X1)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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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10-18 |
5 | (2020)粤0511民初2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424X1)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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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10-18 |
6 | (2020)粤0511民初2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424X1)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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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10-18 |
7 | (2020)粤0511民初1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19313424X1)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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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10-18 |
8 | -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再喜 陈银卿 陈乐伍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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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73 | 2020-10-17 |
9 | (2020)粤0511民初1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小敏 被告- 陈佳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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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9-29 |
10 | (2020)粤0511民初1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小敏 被告- 邹淑琳 陈乐伍 陈再喜 陈银卿 林少军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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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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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异172-177、180-188、190-1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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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172-177、180-188、190-1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启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同城优服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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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172-177、180-188、190-193号广东同城优服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嘉琳、陈嘉乐、林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严飞燕、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林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的61套房产。案外人林映波等21人不服对其中B2008等二十二套房产的轮候查封措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异172-177、180-188、190-193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B2008房等二十二套异议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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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2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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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陈乐伍 陈再喜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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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二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15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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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4 |
3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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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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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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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4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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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陈再喜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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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之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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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5 |
(2020)粤0304财保12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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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保981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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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保9819号林少军、陈再喜、陈乐伍、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林少军、陈再喜、陈乐伍、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澄海区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粤0304执保9819号【(2020)粤0304财保1204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张贴人:刘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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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6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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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再喜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陈乐伍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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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垫付资金27096224.67元;2.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资金利息650309.3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应以本金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自2020年10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乐伍、被告林少军、被告陈再喜对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八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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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7 |
(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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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3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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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7352号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垫付资金27096224.67元;2.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资金利息650309.3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应以本金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自2020年10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乐伍、被告林少军、被告陈再喜对被告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八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互联网与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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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8 |
(2020)粤03民初3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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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再喜 陈银卿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陈乐伍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乐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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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578号陈银卿、陈再喜: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乐伍、陈乐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银卿、陈再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57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郝彦峰电话:0755-835357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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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9 |
(2020)粤03民初3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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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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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578号陈银卿、陈再喜: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乐伍、陈乐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银卿、陈再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57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1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05月18日09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郝彦峰电话:0755-8353572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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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10 |
(2020)粤03执55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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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5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启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晓东 广东同城优服新能源有限公司 陈再喜 陈银卿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严飞燕 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乐伍 林少军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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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551号广东同城优服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严飞燕、林晓东、陈乐伍、陈再喜、陈银卿、林少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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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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