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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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渝0109执28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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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执2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遵义市金凯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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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执2857号遵义市金凯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诉遵义市金凯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渝0109民初1017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9执28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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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 2 |
(2018)渝0109民初10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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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10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 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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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10176号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原告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由被告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19.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9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联系电话:罗代荣023-68316651、023-68316778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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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 3 |
(2018)渝0109民初10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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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10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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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10176号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环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射洪县恒兴百货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219.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审判阶段诉讼联络人:罗代荣联系电话:023-68316651、023-68316778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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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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