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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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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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76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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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6 |
2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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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执30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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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13 |
3 |
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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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民终20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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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28 |
4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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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民初2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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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1-16 |
5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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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民初24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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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06 |
6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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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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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0-22 |
7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诺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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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执恢6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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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6-08 |
8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翼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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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执26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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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6-12 |
9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上海诺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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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执84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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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20-06-10 |
10 |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陕西浩物威豪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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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执8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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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20-06-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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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302民初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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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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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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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2 |
(2020)浙0302民初2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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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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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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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 |
3 |
(2018)浙0302民初4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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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4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翼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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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翼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诉河南翼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专区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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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4 |
(2018)浙0302民初4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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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4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翼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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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翼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奥乐安全器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速裁专区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10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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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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