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马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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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鑫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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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24民初138号原告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824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准许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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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 2 |
原告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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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4民初1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鑫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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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4民初138号原告广元鸿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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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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