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0〕025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尹红莲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的情况下,分切水果提供给来店顾客食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讨论研究: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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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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