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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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火炬开发区新海建材商行、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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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火炬开发区新海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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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汇邦石材有限公司、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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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汇邦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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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任洪洸、连东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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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任洪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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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锦秀、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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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锦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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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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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14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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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梁丽珊 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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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梁丽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梁丽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11元及利息(以8111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梁丽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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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2 |
(2022)粤2071民初1401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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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梁丽珊 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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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梁丽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梁丽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11元及利息(以8111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梁丽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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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3 |
(2022)粤2071民初718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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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718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杨超 被告- 连东祥 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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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超诉被告连东祥、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王丽丽独任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股权价值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0000元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209.845元(暂计至2022.2.22)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暂计:55209.8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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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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