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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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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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5民初2895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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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18-05-21 00:00:00 | 2019-01-14 |
| 2 |
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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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345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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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20 | 2018-12-25 |
| 3 |
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汪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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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375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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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7-05 | 2019-03-1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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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琼0108民初78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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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78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当事人- 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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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7875号梁琨: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贷款本金749379.19元,并结清全部利息34520.46元,以上本息合计为783899.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为贷款利息32809.33元、贷款罚息520.64元、利息以及罚息复利合计1190.49元,实际计算至债务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大道南侧中海锦城3#楼1单元17层17C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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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 2 |
(2021)琼0108民初546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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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5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当事人- 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冬妮 三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子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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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465号龙子腾、吴冬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诉被告一龙子腾、被告二吴冬妮、被告三海口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987434.09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月7日,其所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4974.19元,分别为利息33703.62元,罚息518.85元,复利751.72元;自2021年1月8日开始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应承担的利息、罚息、复利计息方式为: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以逾期贷款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复利);三、请求判令原告对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街1号中海锦城9#楼2单元18层18D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5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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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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