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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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戴均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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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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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胡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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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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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凌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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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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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熊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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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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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周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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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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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王淑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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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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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周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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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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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雷龙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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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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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涂某、涂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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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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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邹海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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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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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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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史辉、刘苹诉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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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2041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史辉 刘苹 被告-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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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20418号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辉、刘苹诉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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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2 |
原告韩劲松、余欣悦诉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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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2039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欣悦 韩劲松 被告-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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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20399号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劲松、余欣悦诉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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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3 |
原告黄带斌、蔡成红与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静芳、许城梁、陈丹丹、丁光宇、张理琴、罗时妃、王海霞、仇梦侠、曾金艳、郭燕程、张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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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299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蔡成红 黄带斌 被告- 王静芳 曾金艳 陈丹丹 许城梁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丁光宇 王海霞 张娟财产损害赔偿 张理琴 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 郭燕程 仇梦侠 罗时妃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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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2996号陈丹丹、张理琴、仇梦侠、曾金艳:原告黄带斌、蔡成红与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静芳、许城梁、陈丹丹、丁光宇、张理琴、罗时妃、王海霞、仇梦侠、曾金艳、郭燕程、张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带斌、蔡成红的财产损失18,891.2元;二、被告王静芳、许城梁(陈丹丹)、丁光宇(张理琴)、罗时妃、王海霞、仇梦侠(曾金艳)、郭燕程(张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补偿原告黄带斌、蔡成红的财产损失7,084.2元;三、驳回原告黄带斌、蔡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1.4元、鉴定费2万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26,161.4元,由原告黄带斌、蔡成红承担7,194.42元,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232.28元,被告王静芳、许城梁(陈丹丹)、丁光宇(张理琴)、罗时妃、王海霞、仇梦侠(曾金艳)、郭燕程(张娟)分别承担1,962.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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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
4 |
原告林峰诉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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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83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峰 被告-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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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8397号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峰诉被告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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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5 |
原告左焕诉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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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84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左焕 被告-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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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8424号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焕诉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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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6 |
原告黄带斌、蔡成红与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静芳、许城梁、陈丹丹、丁光宇、张理琴、罗时妃、王海霞、仇梦侠、曾金艳、郭燕程、张娟合同纠纷一案变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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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29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带斌 蔡成红 被告- 许城梁 仇梦侠 曾金艳 张娟合同 丁光宇 郭燕程 王海霞 罗时妃 张理琴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丹丹 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 王静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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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113民初2996号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原告黄带斌、蔡成红与被告江西骏宇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静芳、许城梁、陈丹丹、丁光宇、张理琴、罗时妃、王海霞、仇梦侠、曾金艳、郭燕程、张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2996号变更诉请申请书、变更诉请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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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7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王淑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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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2民初10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王淑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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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悦:本院受理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王淑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缴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02.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缴纳费用的违约金375.41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877.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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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8 |
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涂聪、涂建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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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2民初10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涂建莉物业服务合同 涂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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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聪、涂建莉:我院受理原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涂聪、涂建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法院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坪路新建区人民法院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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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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