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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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绍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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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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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曹伟、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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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曹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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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绍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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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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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绍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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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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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余冠武、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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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余冠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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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绍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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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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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绍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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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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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台山市那琴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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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台山市那琴半岛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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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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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2147号原告余冠武与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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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1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余冠武 被告- 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 张绍协 余伟东 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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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147号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本院受理原告余冠武与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冠武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自2018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冠武支付违约金(以1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4%,自2018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冠武支付律师费2万元、诉讼担保费1691.2元;四、被告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对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010元(已减半收取),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539883872021-07-1218:20:33:0(2021)粤0113民初2147号原告余冠武与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公告,喜出望外,余伟东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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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1)粤0113民初2147号原告余冠武诉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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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21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余冠武 被告- 张绍协 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余伟东 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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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2147号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原告余冠武诉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368400元(利息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8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合计1568400元;2、判令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093.33元(违约金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3.4%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3、判令被告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对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的合理维权成本律师费20000元,诉讼担保费1691.18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九日538430342021-03-2217:03:37:568(2021)粤0113民初2147号原告余冠武诉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送达,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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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3 |
公告(2020)粤1972民初4212号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等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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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张绍协 余伟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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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12号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及送达回证。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CL2018113320055融资租赁合同全部剩余未付租金637241元;2.被告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241元(以编号CL2018113320055的融资租赁合同全部剩余未付租金637241元的年利率20%,从2020年2月24日计至2020年4月23日,违约金应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有权将被告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预存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先行抵扣违约金,再抵扣剩余未付租金;4.原告对案涉租赁物(详见020番禺20181220002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抵押权,对该租赁物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被告喜出望外(广州)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6.被告广东喜出望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绍协、余伟东对以上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9月2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二审判庭(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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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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