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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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文桂与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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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执352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文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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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02 |
2 |
斯坦李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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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518号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原告-斯坦李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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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3-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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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4执3523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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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38518号原告斯坦李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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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5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斯坦李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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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斯坦李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3851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公民代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2018)粤0104民初3851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首笔版权费保底金余款23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从2018年3月15日起每日支付230万元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第2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如不服上述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徐晓红、刘斌联系电话:83009352、83009357524437042018-12-2916:58:47:0(2018)粤0104民初38518号原告斯坦李文化传播(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裁定,公告,送达,原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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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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