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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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陈必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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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6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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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2 |
2 |
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陈必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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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3391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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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22 |
3 |
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必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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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77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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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28 |
4 |
陈建新与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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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4民初904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陈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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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6-22 |
5 |
王某、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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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特47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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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1-01-02 |
6 |
赵淑芬、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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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特47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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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5-29 |
7 |
吴苏行、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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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特47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吴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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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5-28 |
8 |
金国良、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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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特48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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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5-28 |
9 |
陈革明、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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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特47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陈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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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5-28 |
10 |
周跃跃、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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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民特47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周跃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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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5-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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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11民初77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必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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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07-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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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11民初97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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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970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费国海 吴国铭 黄葆华 被告- 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客运站 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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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君、许小忠:本院受理原告黄葆华、费国海、吴国铭诉被告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客运站、浙江东南汽运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建君、施德生、施建生、卢书德、许小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浙AC9090号车被强制报废之日起计算至使用期限届满期间的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1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8月13日9时00分,在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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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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