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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桥精密

    扬州宝桥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扬州市吴洲东路198号102栋1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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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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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杭州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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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卧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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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90陆忠明与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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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陆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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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之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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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1-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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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 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钱志庭 蔡晶 吴雨青 许晓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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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638号之三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蔡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吴雨青、许晓琳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吴嫁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初8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加申请。后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作出(2016)浙0103民初86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两份裁定书及本院(2016)浙0103民初8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本金13501962.71元,并支付罚息3558330.10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按年利率18.75%计算至本金付清日);二、被告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在应付账款200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四、被告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三项履行债务,则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钱志庭持有的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880万元(万股)【(德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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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7
    2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二次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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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 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钱志庭 蔡晶 吴雨青 许晓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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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638号之二蔡晶、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吴雨青、许晓琳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补充证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08时30分在浙江省南湖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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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2
    3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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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 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钱志庭 蔡晶 吴雨青 许晓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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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638号之一蔡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吴雨青、许晓琳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等诉讼文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9613500元;2、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应收账款所产生的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为人民币894865.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3、被告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因伪造应收账款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010000元;4、被告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赔偿款2001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被告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为人民币2947099.3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5、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4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务,在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13501962.71元、罚息人民币3558330.10元(利率按18.75%/年计,从2015年7月14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合计人民币17060292.81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6、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7、被告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第5、6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返还及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8、被告钱志庭以其持有并设定质押的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880万元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清偿第5、6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9、被告吴雨青、许晓琳在未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第5、6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返还及支付责任承担补充付款责任;10、八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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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7
    4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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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初86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 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钱志庭 蔡晶 吴雨青 许晓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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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638号蔡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吴雨青、许晓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9613500元;2、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应收账款所产生的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为人民币894865.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3、被告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20010000元;4、被告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应收账款所产生的利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被告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为人民币2947099.3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5、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永丰精密电子(扬州)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4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务,在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13501962.71元、罚息人民币3558330.10元(利率按18.75%/年计,从2015年7月14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合计人民币17060292.81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6、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7、被告杭州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蔡晶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第5、6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返还及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8、被告钱志庭以其持有并设定质押的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880万元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的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清偿第5、6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负有的债务;9、被告吴雨青、许晓琳在未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凯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前述第5、6项诉讼请求项下的返还及支付责任承担补充付款责任;10、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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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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