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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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恒先锋建材经营部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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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4民初2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城阳区恒先锋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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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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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福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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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7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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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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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贸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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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9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贸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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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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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恒大建材经销部与康观保、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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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民初46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大亚湾恒大建材经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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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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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鸿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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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3民初2200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鸿鑫建筑物资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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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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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永丰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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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3民初246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翁永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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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21 |
| 7 |
翁永丰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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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民初1427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翁永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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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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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华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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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民初1425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王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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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9 |
| 9 |
宋卫春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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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民初1425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宋卫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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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9 |
| 10 |
许波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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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民初144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许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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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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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9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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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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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24号魏鹏飞、杨文龙:上诉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黎国柱、魏鹏飞、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4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9.07元,由上诉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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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 2 |
(2021)粤03民终149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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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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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4924号魏鹏飞、杨文龙: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黎国柱、魏鹏飞、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4924号。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通知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审判员唐静、审判员何万阳、审判员邓亚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唐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谢心宇兼任。如你方认为该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拟对本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将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或调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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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 3 |
(2020)粤0304民初567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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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7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伽多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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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6778号汪少伍:原告南京伽多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少伍、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677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45.2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0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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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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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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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汉生 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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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之二陈汉生、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汉生、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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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 5 |
(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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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汉生 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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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之一陈汉生、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汉生、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0461.41元,由原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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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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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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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汉生 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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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4483号陈汉生、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汉生、深圳市世纪汇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业绩补偿金69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97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年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19日为408200.9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审计及鉴定费、担保费。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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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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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黎国柱诉被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魏鹏飞、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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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9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黎国柱 被告-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魏鹏飞 杨文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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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9196号魏鹏飞、杨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黎国柱诉被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魏鹏飞、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91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棠下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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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 8 |
关于(2019)粤0703民初9196号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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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9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黎国柱 被告-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魏鹏飞 杨文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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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9196号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魏鹏飞、杨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黎国柱诉被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魏鹏飞、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03民初91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棠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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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 9 |
(2019)粤0784民初2363号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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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黎国柱 被告- 魏兴滨 深圳市金顺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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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魏兴滨:关于原告黎国柱与被告魏兴滨、深圳市金顺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3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柱撤诉。本案受理费4413.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33.20元,合共诉讼费7446.41元,由原告黎国柱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826.41元和保全费3033.2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4413.2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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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 10 |
(2019)粤0784民初2363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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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黎国柱 被告- 魏兴滨 深圳市金顺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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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魏兴滨:本院受理原告黎国柱诉被告魏兴滨、深圳市金顺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2363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魏兴滨向原告支付货款496462.5元及利息6178.89元(以货款496462.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3日起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4日),以上合计:502641.39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金顺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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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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