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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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徐伟贞、王丽红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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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恢1492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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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9 |
2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与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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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50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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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9-10-22 |
3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张勤卫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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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481号 | 典当纠纷 |
上诉人-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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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3 00:00:00 | 2017-12-28 |
4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张务贞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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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482号 | 典当纠纷 |
上诉人-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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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3 00:00:00 | 2017-12-28 |
5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张荣添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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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480号 | 典当纠纷 |
上诉人-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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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3 | 2017-12-28 |
6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勤卫、张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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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3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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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8-07-14 |
7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务贞、张兆发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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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376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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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8-03-16 |
8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张荣添、张兆发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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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374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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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8-03-16 |
9 |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魏伟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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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8496号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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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9-26 | 2017-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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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4559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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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55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袁秀兰 被告- 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 徐伟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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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袁秀兰诉被告徐伟贞、中山中汇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魏伟群、王丽红、曾伟生、魏伟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增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陈绮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追加第三人徐伟贞为本案被告。二、原诉请变更为:请求贵院依法依法判决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徐伟贞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区恒怡街6号恒信花园B区2幢首层及2层12卡、中山市东区恒怡街6号恒信花园B区2幢首层及2层13卡两套房产。三、增加: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徐伟贞向原告返还被告徐伟贞不当得利的两处不动产1.中山市东区恒怡街6号恒信花园B区2幢首层及2层12卡【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963号】2.中山市东区恒怡街6号恒信花园B区2幢首层及2层13卡【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961号】并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四、增加:如贵院不支持原告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徐伟贞向原告返还被告徐伟贞不当得利的两处不动产1.中山市东区恒怡街6号恒信花园B区2幢首层及2层12卡【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963号】2.中山市东区恒怡街6号恒信花园B区2幢首层及2层13卡【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961号】拍卖后的剩余价款;五、增加: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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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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