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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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仙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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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仙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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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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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鲁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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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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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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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109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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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0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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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098号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0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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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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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080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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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0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鲁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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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080号鲁阳、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阳、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08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购买型号为ZL3M-10A的插座(27000个)及型号为H5C-10A的插座(10000个);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881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张慧电话:0755-848631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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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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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92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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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92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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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926号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9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618500元;二、被告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素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7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92.50元、保全费3612.50元,均由被告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582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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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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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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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鲁阳 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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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之一鲁阳、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阳、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等费用1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5388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鲁阳对被告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6元,由两被告负担291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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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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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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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鲁阳 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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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4166号鲁阳、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来创兄弟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鲁阳、有品营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管理费、水电等费用人民币130000元及违约金1300元(违约金以1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全部费用之日止,前述费用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人民币13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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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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