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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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与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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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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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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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455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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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58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 被告- 侯注英 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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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581号侯注英、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诉你们与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14点30分,请您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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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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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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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 被告- 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侯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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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之二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侯注英:本院受理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与被告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侯注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367元,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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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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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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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 被告- 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侯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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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之一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侯注英:本院受理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诉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侯注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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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0 |
4 |
(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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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 被告- 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侯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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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356号深圳市阿酷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尔卡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侯注英:本院受理原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福安营业部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118,955.85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01,908.04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后续计算至四被告付清全部服务费用及逾期违约金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上述诉讼请求的总金额2,320,863.89元】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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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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