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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15A(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75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3

    法律诉讼7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旭军、钟旭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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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97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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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7-02
    2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奇,陈斌华,何汶定,何汶秀,深圳市全网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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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6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陈奇
    陈斌华
    何汶定
    何汶秀
    深圳市全网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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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1-17
    3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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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9626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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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0-11-03
    4

    肖文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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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75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肖文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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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1-02-07
    5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伟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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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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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2-18 2020-08-14
    6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林国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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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78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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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7 2020-12-24
    7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创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刘昌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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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250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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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22 2020-01-07
    8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创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刘昌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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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25046、250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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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22 2019-12-27
    9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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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13950号之一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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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8-07 2019-12-13
    10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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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终129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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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7-31 2020-01-14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91民初18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马伟晋 钟旭东 张廖元程 高旭军 亚曼答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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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69 2020-06-14
    2 (2019)粤0391民初1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马伟晋 钟旭东 张廖元程 高旭军 亚曼答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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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55 2019-05-09
    3 (2016)粵0391民初8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国贞 柳玉好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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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74 2017-09-24
    4 (2017)粤03民初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林国贞 柳玉好 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西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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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G05 2017-05-18
    5 (2016)粤0391民初8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国贞 柳玉好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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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荥阳市人民法院 G25 2017-04-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173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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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3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姚飞天 赖香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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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356号之二赖香兵、姚飞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17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香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61120元和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合并计算,以拖欠的本金19611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姚飞天对被告赖香兵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飞天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赖香兵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6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70元,由被告负担1859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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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2

    (2020)粤0304民初295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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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 张建萍 吴梅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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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48号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梅英、张建萍、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清玉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9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梅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4822.36元及逾期利息287244.98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梅英名下位于××市××区×××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50×××12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就判项一中被告吴梅英所负债务,原告有权在编号为深领航(额借)字20171012-01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总额2800000元限额之内,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建萍、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梅英在判项一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1.79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4448.61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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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3

    (2020)粤0304民初2954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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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 张建萍 吴梅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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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549号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梅英、张建萍、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清玉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9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梅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7416.77元及逾期利息214602.93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梅英名下位于××市××区×××栋×××(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50×××12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就上述第一项被告吴梅英所负债务,原告有权在编号为深领航(额借)字20171012-01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总额2800000元限额之内,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建萍、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梅英在判项一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1.8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1820.2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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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4

    (2020)粤0304民初583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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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3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 张振怀 吕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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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339号吕彩红、张振怀、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彩红、张振怀、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8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7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振怀、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彩红在判项一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73.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86.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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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5

    (2020)粤0304民初583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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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3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 张振怀 吕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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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342号吕彩红、张振怀、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彩红、张振怀、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8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振怀、吕彩红对被告深圳市振威达锁业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9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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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6

    (2020)粤0304民初296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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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96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 张建萍 吴梅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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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9611号张建萍、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梅英、张建萍、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9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梅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2501.81元及逾期利息295264.02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梅英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流塘路富盈门花园D栋D2座0117(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591312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就上述第一项被告吴梅英所负债务,原告有权在编号为深领航(额借)字20171012-01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总额2800000元限额之内,就依法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建萍、深圳市冰清玉洁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梅英在判项一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吴梅英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6.8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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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7

    (2021)粤0304民初231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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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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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172号向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向旺、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旺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滞纳金人民币4398611元(利息、滞纳金合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合计人民币9398611元;2.被告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向旺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向旺、被告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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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9
    8

    (2021)粤0304民初231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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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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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172号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向旺、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旺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滞纳金人民币4398611元(利息、滞纳金合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合计人民币9398611元;2.被告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向旺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向旺、被告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飞虎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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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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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3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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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3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赖香兵 姚飞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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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7356号赖香兵、姚飞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及证据一套。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赖香兵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滞纳金人民币61.6万元(利息、滞纳金合并按年利率2%的标准,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2616000元;2、被告姚飞天对被告赖香兵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赖香兵、姚飞天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答辩期及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时30分,请于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第四审判庭(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参加庭审,审判员庄宁为本案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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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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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42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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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42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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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4216号林峰、黎良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峰、雷林坚、黎良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894566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统一以1894566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06.3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725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峰负担16400元,原告负担853.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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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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