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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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思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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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63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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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18 |
2 |
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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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6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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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21 |
3 |
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思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柯美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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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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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2-27 |
4 |
广东科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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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2民初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科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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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17 |
5 |
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思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柯美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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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3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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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29 |
6 |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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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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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7-29 |
7 |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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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2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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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0-15 |
8 |
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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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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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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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1民初2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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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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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20号深圳市佳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佳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640元及利息(利息以129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46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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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2021)粤0311民初2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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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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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20号深圳市佳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木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2964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4543(以1296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2020年9月1日利息4543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0日16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林艺纯电话: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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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3 |
(2021)粤03执15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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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5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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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577号深圳市德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7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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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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