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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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思贤等荷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新强、吕明刚、张晓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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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执异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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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26 |
2 |
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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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8民初5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阳市鼎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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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10-09 |
3 |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中迈瑞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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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执390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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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17 |
4 |
赵小温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乔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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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02民初2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小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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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05 |
5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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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11执保10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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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2 |
6 |
王玉龙、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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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民终193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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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8 |
7 |
郑州富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思臻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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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91民初1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州富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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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0 |
8 |
叶六平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兴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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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91民初1301号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原告-叶六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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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02 |
9 |
四川明晟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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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22民初231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明晟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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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0 |
10 |
张北县鸿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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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91财保37号 | - |
申请人-张北县鸿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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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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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锦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中成建设有限公司 李运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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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23 |
2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鹏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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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6 |
3 | (2017)豫0105民初78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 被告- 郭星江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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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8-05-27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清新 黄创辉 黎韶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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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5 | (2017)豫0303民初2227号 | 追偿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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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 | - | 2017-12-25 |
6 | (2017)豫0304民初102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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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7-12-18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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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7-30 |
8 | (2016)豫0184民初62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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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2 | 2017-07-23 |
9 | (2016)内0602民初471号 | - |
原告- 吕江帮 被告- 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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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7-06-25 |
10 | -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昌城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颜朝阳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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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6-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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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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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民终4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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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3民终41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王睿联系电话:0379—633695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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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上诉人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峰、一审第三人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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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薛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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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463号郑启杨:上诉人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峰、一审第三人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9元,由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9200元,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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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3 |
(2021)粤0105民初3239号廖哲安与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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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23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廖哲安 被告- 潘华新 罗中文 林柳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唐余军 郑启杨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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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239号潘华新、罗中文: 本院受理的廖哲安诉被告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24312.22元、逾期付款赔偿金700334元(按日千分之零点六七计算,从应付之日起分段计算);2、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被告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此前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且已于2021年5月26日下午16时15分开庭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现本案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第二次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在本公告期满后增加10日。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40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539561742021-06-1014:27:11:0联系人:韦晓明、吴越鸣(2021)粤0105民初3239号廖哲安与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潘华新、罗中文: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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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1)粤0105民初3239号廖哲安与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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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23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廖哲安 被告- 罗中文 林柳 唐余军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潘华新 郑启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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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239号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郑启杨、林柳:本院受理的廖哲安诉被告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24312.22元、逾期付款赔偿金700334元(按日千分之零点六七计算,从应付之日起分段计算);2、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被告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A617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8147702021-03-0316:49:10:819联系人:韦晓明、吴越鸣(2021)粤0105民初3239号廖哲安与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启杨、林柳、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潘华新、唐余军、罗中文、郑启杨、林柳: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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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5 |
[裁判文书]李梓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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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43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杨淑满 李梓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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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4340号李梓水: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淑满、李梓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终434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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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6 |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薛峰、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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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薛峰 郑启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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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463号郑启杨: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薛峰、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73法庭(新大楼三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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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7 |
(2019)粤06民终138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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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38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唐余军 潘华新 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 黎韶剑 黄创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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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3817号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潘华新、唐余军、黎韶剑、黄创辉: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潘华新、唐余军、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黎韶剑、黄创辉、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1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潘华新、唐余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369.3元及利息(以171369.3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四、驳回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72元、财产保全费1487元,合共5759元(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7元,由潘华新、唐余军、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佛山市西南水都饮料基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915元、财产保全费1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72元、鉴定费4456元(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向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逾期缴纳,本院强制执行。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27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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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8 |
(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薛峰与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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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薛峰 被告-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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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郑启杨:本院受理原告薛峰与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民事判决,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该案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536039862020-10-1415:46:50:603联系人:黄雁、戴桂娟(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薛峰与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郑启杨: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黄雁、戴桂娟电话:8730087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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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9 |
关于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戚惠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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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民终4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戚惠聪及徐延军 魏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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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徐延军: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戚惠聪及原审被告徐延军、魏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3民终4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蔡美丽联系电话:0379—63369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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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10 |
(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薛峰与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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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薛峰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启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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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郑启杨:本院受理薛峰与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薛峰偿还本金279.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以97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5日起以3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8日起以61.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以38.6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以47.2万元为本金,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应扣除第三人郑启杨代还的18.3万元)。二、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借款本金279.3万元及其利息总和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薛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10元,由原告薛峰负担200元,由被告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610元。鉴定费56342元由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5846422020-09-2716:26:10:587联系人:黄雁、戴桂娟(2019)粤0106民初16621号薛峰与东莞市昌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启杨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郑启杨: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黄雁、戴桂娟电话:830087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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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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