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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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王朝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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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执3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王朝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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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7-16 |
2 |
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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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1699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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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2 |
3 |
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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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200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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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2 |
4 |
张智朝、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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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18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智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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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2 |
5 |
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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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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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3 |
6 |
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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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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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2-20 |
7 |
张智朝与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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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智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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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19 | 2020-11-03 |
8 |
中山市精通速递有限公司、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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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393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精通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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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1-01-01 |
9 |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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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3525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 |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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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1-01-01 |
10 |
刘炎与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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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9民初166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刘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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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6-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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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东新区白沙镇劲歌厨房电器店 李昆军 中山市创鼎电器有限公司 詹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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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49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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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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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伟男 被告- 詹照 詹创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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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伟男诉被告詹创、詹照、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不服(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公司)现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詹创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90349元、利息计算标准应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以6687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算,从2020年3月起,分别以16686元为基数,从每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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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2 |
(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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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伟男 被告- 詹创 詹照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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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伟男诉被告詹创、詹照、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伟男偿还借款本金32370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2370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詹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伟男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詹照、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詹创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55.53元(原告许伟男已预交7280.52元,多交的1124.99元可以向本院申请退回),由被告詹创、詹照、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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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3 |
(2020)粤0606民初1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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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詹创 张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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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张传芳: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张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785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60785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詹创、张传芳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8.55元,财产保全费3559.28元,合计13437.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张传芳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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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4 |
(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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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09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许伟男 被告- 詹创 詹照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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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创、詹照、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原告许伟男与被告詹创、詹照、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詹创已偿还原告欠款388701元,并从2019年2月至该款还清之日按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詹创承担原告律师服务费10000元,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詹照、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对原告上述欠款及原告为追索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望明、人民陪审员龚莉青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嘉欣担任记录,于2020年11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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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5 |
(2020)粤0606民初15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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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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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14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4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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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6 |
(2020)粤0606民初49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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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智朝 被告-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詹创 吴兴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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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朝诉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智朝支付货款509042.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9042.37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詹创、吴兴云对本判决确定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智朝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1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智朝负担750元,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共同负担9565.7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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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7 |
(2020)粤2072民初33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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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 被告-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詹创 吴兴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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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3394号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横彩纸箱厂与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0372.04元及利息【以80372.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20%,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为4982.06元(80372.04×4.35%×150%÷360×342天)】;2.被告詹创、吴兴云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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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8 |
(2020)粤0606民初494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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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4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智朝 被告-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詹创 吴兴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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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朝诉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吴兴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09042.37元及逾期利息(每月按2%的利息计算,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詹创、吴兴云对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拖欠的全部货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邓杏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黎铁民、人民陪审员伍凯喏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黄筠担任记录,于2020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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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9 |
(2020)粤0606民初15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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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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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顺德九州联合保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本金2144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息以21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容桂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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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10 |
(2020)粤0606民初1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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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 詹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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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民邦电器有限公司、詹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支付欠款60785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金环、人民陪审员李淑敏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佘凯琪担任记录,于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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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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