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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佰可达

    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海铜路1号钻石国际4层-自编号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军伟;重庆佰可达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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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5民初1244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军伟
    重庆佰可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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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12-25
    2

    重庆润步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可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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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8民初25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润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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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9-11-20 2020-05-28
    3

    佛山市雅绅宝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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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雅绅宝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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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王军伟;重庆佰可达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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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军伟
    重庆佰可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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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重庆润步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可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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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润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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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48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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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4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雅绅宝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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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铜路1号24-办公2):本院受理了原告佛山市雅绅宝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325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132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阳佩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俊钊、陈玲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梁国锋担任,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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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2

    (2021)粤0606民初48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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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4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雅绅宝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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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铜路1号24-办公2):本院受理了原告佛山市雅绅宝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佰可达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325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132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阳佩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俊钊、陈玲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梁国锋担任,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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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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