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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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苏亚亚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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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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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6-02 |
2 |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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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行终319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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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9-04 |
3 |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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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行初817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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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9-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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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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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苏亚亚 伏永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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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永凯、苏亚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伏永凯、苏亚亚、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林晓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7月26日16:30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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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2 |
(2021)粤2071民初2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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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 伏永凯 苏亚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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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亚亚、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佳盛丰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伏永凯、苏亚亚、惠州市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林晓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9:00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惠州鼎智科技有限公司、伏永凯、苏亚亚连带向原告支付款项96498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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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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