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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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婷、佛山市南海奕坚鞋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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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191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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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7 |
2 |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煦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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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60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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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8-11 |
3 |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佛山乾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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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60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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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8-11 |
4 |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乾兴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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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53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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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8-10 |
5 |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煦珩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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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财保53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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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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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8民初1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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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102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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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029号陈婷: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37835元,并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14.51元,由被告陈婷负担,被告陈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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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1)粤0308民初1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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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102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陈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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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029号陈婷: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0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理费37835元、利息3325.59元(以378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合计41160.59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7日15时0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刘明慧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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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3 |
(2021)粤0308民初10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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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103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鸿霖车业有限公司 陈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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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030号陈婷、东莞鸿霖车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东莞鸿霖车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0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理费1484元、利息135.46元(以14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请求合计1619.4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7日15时0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刘明慧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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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4 |
(2021)粤0308民初7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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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73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派迪茵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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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737号陈婷: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广东派迪茵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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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5 |
(2021)粤0308民初7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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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民初73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派迪茵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陈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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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737号陈婷: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广东派迪茵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五洲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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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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