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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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37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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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2 | (2018)浙0103民初37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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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9 |
3 | (2017)浙0103民初79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临汾市江山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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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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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3713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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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7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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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713号之一陈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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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2 |
(2018)浙0103民初307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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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0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洋 余红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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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070号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余红刚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垫付的代偿款892748.05元;2、被告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剩余代偿款的占用费(以代偿款870194.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3日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为77244.66元,以代偿款22553.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6日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为1646.10元,暂合计78890.76298元;此后以892748.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被告武汉鑫长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8000元;4、被告李洋对第一至三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被告余红刚对第一项诉请中870194.52元代偿款、相应占用费(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28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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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3 |
(2018)浙0103民初304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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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0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黄冈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洋 余红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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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043号黄冈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余红刚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冈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垫付的代偿款360875.63元;2、被告黄冈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剩余代偿款的占用费(以代偿款34807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3日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为30897.87元,以代偿款12797.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6日暂计至2018年4月26日为934.07元,暂合计31831.93元;此后以360875.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被告黄冈市元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4、被告李洋对第一至三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被告余红刚对第一项诉请中348077.81元代偿款、相应占用费(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12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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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4 |
(2018)浙0103民初305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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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30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京源鸿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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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3057号辽宁京源鸿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垫付的代偿款863874.25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代偿款的占用费(以代偿款836487.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5日暂计至2018年4月12日;同时,以27386.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7日暂计至2018年4月12日,合计67181.02元;此后以86387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7000元;4、原告在代偿款以及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对被告名下质押的11辆现代牌汽车(车架号LBECFAHC2HZ489098、LBEADAFC6HX154230、LBECFAHB8HZ522872、LBECFAHB7HZ522975、LBELMBKC2HY763670、LBEYCACB9GS037606、LBEYCACB3GS037553、LBEDMBKD8GZ207983、LBEYCACB2GS036555、LBEYCADC5GS001189、LBE2DAFC5HZ000553)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付第一至三项债务;5、被告支付原告担保服务费4103.01元(以借款金额9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自出借之日2017年7月11日计算至代偿之日2017年12月13日止);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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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5 |
(2017)浙0103民初797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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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9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临汾市江山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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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7974号临汾市江山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江山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500043.42元;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的占用费(以剩余代偿款500043.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10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担保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四、原告对被告名下质押的九辆东风标致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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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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