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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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泉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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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2民初175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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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27 |
2 |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泉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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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2民初17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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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27 |
3 |
缪雪晶、钟树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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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钟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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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8 | 2021-08-18 |
4 |
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雄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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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925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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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26 |
5 |
中山市旺古百货商行、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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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4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旺古百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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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9-07 |
6 |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河市九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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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3民终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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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03 |
7 |
马振杰、开封市金明区永安建筑机械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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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民再4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马振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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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18 |
8 |
台河市九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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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302民初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七台河市九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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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7 |
9 |
广东联大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大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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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904民初5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联大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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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10-08 |
10 |
潘磊与安徽固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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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23民初230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潘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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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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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3民终14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魏文祥 曲靖市顺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王正云 陈勇红 以 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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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20-09-17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魏文祥 被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曲靖市顺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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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G83 | 2018-09-06 |
3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富川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李本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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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G15中缝 | 2018-09-06 |
4 | (2016)桂1123民初977号 | - |
原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本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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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3 | 2018-05-27 |
5 | (2018)粤0106民初26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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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5-08 |
6 | (2018)粤0112民初1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科利达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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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7 | (2018)川01民终204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金牛区超盛建筑机械租赁部 崔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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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8 | (2017)川11民终16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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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23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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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9 |
10 | (2017)川0107民初48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华之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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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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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4522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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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52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冼权坤 被告- 中山广船国际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坤华 黄明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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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冼权坤诉被告黄坤华、中山广船国际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明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高尚独任审理,薛蕾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7125元及利息(以4712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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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2 |
(2022)粤2071民初4523号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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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52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曾嘉铭 被告- 中山广船国际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坤华 黄明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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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曾嘉铭诉被告黄坤华、中山广船国际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黄明森、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补充证据。本案由审判员高尚独任审理,薛蕾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2025元及利息(以2202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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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3 |
(2022)粤2071民初13332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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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33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港口镇源通五金卷闸厂 被告-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志伟 黄明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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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港口镇源通五金卷闸厂诉被告黄明森、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尹方玫独任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903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以11903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21761元),暂合计为140797.2元。)。2、判令被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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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4 |
(2022)粤2071民初117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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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17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林进文 被告- 黄文森 黄明森 曾泽明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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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进文诉被告黄文森、黄明森、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詹绮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建辉,赵苑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郑诗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144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以2214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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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5 |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人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建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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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22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人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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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2295号广州市建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人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建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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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6 |
(2021)粤0106民初15649号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路云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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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56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路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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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5649号路云龙: 本院受理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路云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56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路云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668145元及利息(以680000元(669450元+105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88145元(979645元+8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38元(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被告路云龙负担19713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467042021-09-0916:14:18:0联系人:涂凤飞、张斌(2021)粤0106民初15649号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路云龙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路云龙: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联系人:涂凤飞、张斌电话:020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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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7 |
(2021)粤0106民初20485号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高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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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04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高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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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0485号肖高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395692021-09-0316:12:37:0联系人:涂凤飞、张斌(2021)粤0106民初20485号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高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肖高宾: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涂凤飞、张斌电话: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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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8 |
(2021)川0107执8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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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9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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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世纪百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89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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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9 |
(2021)云01民终6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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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终6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杨稣 被上诉人-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正云 罗德轩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王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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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终681号王江、罗德轩:本院受理的(2021)云01民终681号上诉人杨稣与被上诉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正云、王江、罗德轩以及原审第三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民终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二、王江、罗德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稣归还借款本金3114623.08元以及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杨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645元,由王江、罗德轩负担32787元,由杨稣负担218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645元,由王江、罗德轩负担32787元,由杨稣负担2185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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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10 |
(2021)粤0106民初13492号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正云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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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34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正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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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3492号王正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款项2349731元及利息(其中1208187.14元的利息从2018年12月3日起算;其中142380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日起算;其中507841元的利息从2020年10月22日起算,其中340297元的利息从2019年9月2日起算,其中117510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14日起算,其中11104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8日起算。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垫付的开票税金31384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5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2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934952021-07-1915:09:59:443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2021)粤0106民初13492号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正云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王正云: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电话:020-83008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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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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