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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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倢与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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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74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明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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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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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英与昆明美灯美家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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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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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9-06-13 |
3 |
徐志巧、李红英等与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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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徐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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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9-06-13 |
4 |
李红英与昆明美灯美家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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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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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巧、李红英等与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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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徐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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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明倢与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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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明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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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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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李明倢诉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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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74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明倢 被告- 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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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7420号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李明倢诉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明倢借款440,000元,并以440,000元为本金向原告李明倢支付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李明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明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你三人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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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2 |
原告李明倢诉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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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74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明倢 被告- 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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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7420号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倢诉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6月21日,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鼎邦公司)通过平台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粤滇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440000(大写:肆拾肆万元整元),被告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泰豪公司)为鼎邦公司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YDYT201708112),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借款月利率为10‰,被告鼎邦公司应于付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存入交易账户并委托银行按月支付给原告,每月19日为付息日(节假日顺延)。如逾期归还,则逾期期间按照约定利率计息并加收50%罚息。泰豪公司为鼎邦公司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鼎邦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本金的,则泰豪公司应当自当期付息日或借款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支付。鼎邦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第八条所述的任一事项的,视为鼎邦公司违约,泰豪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责任的,视为泰豪公司违约,除支付《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外,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其他各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差旅费。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调解不成的,向第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签订当日(2017年6月21日),原告便按照约定将借款人民币440000元转入被告鼎邦公司指定账户,被告鼎邦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后,原被告四方在《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借款借据》上签字盖章,对原告支付借款给被告鼎邦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鼎邦公司收到借款后,支付了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5个月的利息22000元(每月4400元),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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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3 |
原告李红英、徐志巧诉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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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志巧 李红英 被告- 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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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52号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英、徐志巧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云南鼎邦博联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6000元,违约金6万元,共计266000元,被告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公司地址变更,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点半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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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4 |
原告李红英诉状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美灯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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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红英 被告- 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明美灯美家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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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47号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美灯美家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昆明美灯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向原告支付利息及罚息7500元,违约金15万元,共计657500元,被告云南泰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粤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公司地址变更,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点半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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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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