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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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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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151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钟山区永隆副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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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山区永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钟山区永隆副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50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50元,被告钟山区永隆副食店负担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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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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