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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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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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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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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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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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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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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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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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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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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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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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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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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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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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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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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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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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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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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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 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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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1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爱华联系电话:0512-66603331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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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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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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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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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园商初字第034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爱华联系电话:0512-66603331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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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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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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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 朱魏枫 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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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12817.38元、复利89.91元,以及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计算),复利(以利息12817.38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85690元;三、被告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对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位于浮桥镇瑞江路66号815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904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803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804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912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206室房产、浮桥镇瑞江路66号91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818098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728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7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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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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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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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 朱魏枫 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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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41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3415号:一、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2月13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11507.33元,复利人民币2434.88元,以及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复利(以111507.33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罚息(以300万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二、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SZZX1320120150015协议项下垫款人民币5999900元及至2016年5月3日止的罚息人民币799499.15元,以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5999900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SZZX1320120150016协议项下垫款人民币2989071.66元及至2016年5月3日止的罚息人民币385120.24元,以及自2016年5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2989071.66元中的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00622元。五、如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4幢房产(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乐字第0000318824号)及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张国用(2014)第016026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以人民币22017200元、1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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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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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马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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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邬建红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 朱魏枫 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马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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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马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4264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马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63500.66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0月27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决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人民币257800元;3、判决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对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张家港市金马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马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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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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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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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 邬建红 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 朱魏枫 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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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41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88971.6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57018.68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5日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决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人民币307800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江苏麦得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张家港市欣匀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玛家交电有限公司、朱魏枫、邬建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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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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