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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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梨)市监罚字〔2018〕21号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梨)市监罚字〔2018〕21号当事人:吉林省顺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龙堂分店身份证号码:地址(住址):梨树县沈阳镇中街邮局对过(路南)102号一层 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秀娟职务:年龄:44性别:女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OY4H4E6N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营业室柜台内有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等13个品规药品(详见涉案物品清单)均已超过有效期,你单位可以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单位吉林省顺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合法资质和票据。当场对上述药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本案中的涉案药品均超过药品有效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的第(三)项,未发现有违反本款其他项情形;虽已销售的少量过期药品,但未发现有消费者反映药品的药效和安全性存在问题;不能提供涉案药品的陈列检查记录;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97元,违法所得10元。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及张秀娟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涉案药品供货方资质照片打印件和相关票据复印件各1套。现场检查照片3张。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处罚依据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794元;没收违法所得1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梨树县农村信用联社,地址:梨树镇南大路199号代收罚款账号:0730302011015200006105行政执法机关代码:77105085-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或者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8年4月23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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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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