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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特信息

    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健巷26号1702室、17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6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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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61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董姣姣 霍梦楠 薛骏 郑丽 被告- 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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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董姣姣,霍梦楠,郑丽,薛骏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作出缺席裁决。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61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内容过如下:一、被申请人一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董姣姣2019年3月工资差额767.25元,2019年3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800.97元。合计1568.22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结;二、被申请人一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霍梦楠2019年3月工资差额777.73元,2019年3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800.08元。合计1577.81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结;三、被申请人一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郑丽2019年3月工资差额777.73元,2019年3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800.97元。合计1578.7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结;四、被申请人一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薛骏2019年3月工资差额919.63元,2019年3月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800.08元。合计1719.71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结;五、驳回申请人董姣姣、霍梦楠、郑丽、薛骏对被申请人一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申请人董姣姣、霍梦楠、郑丽、薛骏对被申请人二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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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2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6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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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617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董姣姣 霍梦楠 薛骏 郑丽 被告- 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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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董姣姣,霍梦楠,郑丽,薛骏与你单位解除合同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9)617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6月26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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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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