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康烟处[2019]第005号 | 南康区烟草专卖局 |
我局认定当事人明娣香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及非法储存走私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依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烟草制品零售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按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非法购进的烟草制品;非法运输、存储、投递走私卷烟的,没收其走私卷烟和违法所得;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17210.16元)1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壹元零贰分 (¥1721.02元),按市场批发价的70%收购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真品卷烟合计人民币壹万零玖佰伍拾壹元玖角贰分(¥10951.92元); 2、没收其走私烟草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康烟处[2019]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壹元零贰分 (¥1721.02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南康支行(缴款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旭山南路13号),帐号:1510200109022501001;名称:赣州市烟草公司南康分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罚款数额的日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十五日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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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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